崔景常律师

崔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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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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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崔景常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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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特征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正当性交的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妇女。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构成强奸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就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用暴力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使用暴力对妇女施以身体上的强制,如用殴打、捆绑等方式强迫妇女,使其不能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第二,用胁迫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利用威胁、恐吓等方式使妇女不敢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如威胁反抗或不同意者就杀人或揭露其隐私;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恐吓等。第三,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如把妇女灌醉趁其醉酒之机与之性交,用药物使妇女处于麻木或昏迷状态与之性交,深夜假冒妇女的丈夫与之性交等。另外,与明知是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妇女性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职业如何。这是由强奸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只能是男子强奸女子(我国刑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有时,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形态中,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帮助他人强奸、教唆他人强奸等。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目的是与被强奸妇女性交。这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区别的关键。行为人如果不具有奸淫目的,而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方法调戏妇女以寻求精神刺激,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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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崔景常
  • 执业律所: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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