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景常,中共党员,专职律师,会计师,大学学历,1994年即通过全国律考获得律师资格,有20余年的司法工作经验,有在乡镇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现在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是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事故中队法律顾问,2019年被评为优秀律师。主办业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复合的专业背景、特殊的社会阅历、系统的思维能力,使其在办理各种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崔景常,中共党员,专职律师,会计师,大学学历,1994年即通过全国律考获得律师资格,有20余年的司法工作经验,有在乡镇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现在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是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事故中队法律顾问,2019年被评为优秀律师。主办业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复合的专业背景、特殊的社会阅历、系统的思维能力,使其在办理各种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
该案xxx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为由,通知公安局将张x军释放。公安局通知家属要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家属与我沟通,我告诉家属,这是公安局在变通找理由放人,就说没有钱交取保金,结果所长担保放人。xxx人民检察院: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嫌疑人张x军家属的委托后,并经得张x军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x军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为嫌疑人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依法阅读了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会见嫌疑人张x军,了解本案的事实经过,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并敬请采纳。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嫌疑人张x军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主观上,嫌疑人张x军在本案中只是一个中介,其目的就是为客户获取贷款,自己本身获得中介服务收益。既没有隐瞒客户的身份和目的,也没有隐瞒自己的身份和目的,至于如何获取贷款,犯罪嫌疑人张x军根本不知情,更不是他能够操控的。第二,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张x军得到的8000元钱,只是他为两位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应该得到的20%收益,而不是非法收益。这种收益比例的合理性与否,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至于客户在这次贷款业务中,没有得到钱款的原因是张x军的上线王xx或者说王xx的上线,没有将全部贷款给与张x军。张x军也曾多次找到他的上线王xx追要剩余款项。三、退一步讲,即使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也不是诈骗罪,而应该是贷款诈骗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检察机关也应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一般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本案中,张x军的客户林xx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国美电器也没有受到损伤,受损失的是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要报案人也是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案的具体操控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相对人也是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正是这种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发放贷款行为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写道“犯罪嫌疑人封x、张x军......涉嫌国美金融被诈骗案”,也说明,本案如果构成诈骗,罪名也应该是“贷款诈骗罪”。第二,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诈骗的贷款金额为19796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嫌疑人的行为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未达到该规定的立案标准。第三,嫌疑人张x军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较小,其家属也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2018年8月28日,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调查经理肖林专门到办案单位中华路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提交了一份汇款业务回单,说明是犯罪嫌疑人王xx、张x军、夏xx的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还款,现大名两位客户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并得到了受害人单位的谅解。综上所述,嫌疑人张x军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行为也显著轻微,未达到立案标准。况且,嫌疑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较小,其家属也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给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作出对其不起诉的决定。此致xxx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景常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张xx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十级伤残,杨某的各项花费及伤残补偿金高达17万元左右。交警大队认定,张xx有逃逸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接受杨某委托后,经过分析,张xx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张xx的逃逸行为,根据保险条款,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张xx又没有理赔能力,很可能造成交强险之外的费用无法理赔的风险。经过询问肇事方张xx,张xx在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时,是通过中介代理的,投保人张xx根本就没有去保险公司,中介办好保险后就直接交给了张xx一份保险单。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委托人的各项损失尽快得到赔偿,本人理清了代理思路。在开庭时,根据法律和事实据理力争。在保险公司代理人不能就免赔条款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法庭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做出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做出了委托人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理赔的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郭xx的委托,指派崔景常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关于诉争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首先,购房资金来源。两人于2009年相识后,上诉人即到被上诉人的面条加工销售店里帮忙经营,不久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一起打理生意。从认识同居到结婚,四年多的时间里,被上诉人始终没有给上诉人报酬,两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积蓄资金,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结婚后二人继续经营店面,2016年1月28日两人又共同向开发公司交纳剩余的房款28.5355万。案争房产系由家庭经营收入所购买是不争的事实。其二,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也可以证明,案争房产系二人的共同财产。交款收据和发票是两人的名字,与房产公司签署的购房合同也是两人的名字。二、关于《项目退房申请表》与《声明》的法律效力:首先,签署这两份文件背景是自从交全购房款,合同网签备案以后,被上诉人担心案争房产,以后要由上诉人的亲生女儿继承一份,两人经常为了这事闹别扭,当天两人也是生着气去的售楼部,当时,被上诉人说:只是把你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并不影响你的任何权益,并且说,夫妻以家庭名义购房,登记一个人的名字,是普遍现象。上诉人为了家庭和谐,不想为了这件事继续闹别扭,才答应去售楼部签署文件。其二,签署这两个文件时,上诉人是按照售楼部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的,工作人员怎么说,上诉人就怎样写。签署完文件后,上诉人认识到,这样写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对被上诉人说,我不是要退房,也不是要放弃权益。如果要我放弃房产权益,必须给我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就将文件撤回。由于两人对经济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当时就将两份文件撤回了。第三、这两份文件是在开发公司售楼部写的,其表格纸张是开发公司提供的,其内容也是按开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以更改购房合同的程序要求填写的,其出具的相对人是开发公司。相对于开发公司,就是一个要求更改合同的要约,而该要约在当时就已经撤回,并没有到达开发公司,事实上开发公司也没有这两份文件,也没有任何备案。第四,这两份文件并不是给被上诉人个人的,更不是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如果是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完全不用到开发公司,由售楼部工作人员配合骗取这两份文件。综上所述,该两份文件,相对于开发公司来说,意思表示根本没有到达开发公司,所以是无效的。相对于被上诉人来说,被上诉人根本就不是这两份文件的相对人,被上诉人在撤回文件后,并没有按上诉人的意思予以销毁,而是私自藏了起来。所以也不是夫妻双方对婚内共有财产的约定。第五、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辩称:这两份文件在被上诉人手中的原因,是开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说:这两份文件非常重要,我们保管不好,容易丢失,就交给贾杰(被上诉人)了。如果被上诉人的辩解是真实的,被上诉人与开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就有恶意串通的故意。理由如下:1、开发公司根本不需要这两份文件,开发公司不需要的东西,还要上诉人按照所谓的更改合同的程序,填写与上诉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文件,不符合常理,其目的在于为被上诉人骗取这两份东西。2、根据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调查,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签备案,是不允许更改的(如果确实需要更改房产证上的署名,也只能等到办下来房产证后到房产管理机关申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对这个规定是明知的,即使上诉人签了《项目退房申请表》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也没有能力将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进行丝毫的更改,况且这也不是开发公司的职责范围,售楼部工作人员在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配合被上诉人贾杰,让上诉人签署这两份文件呢?符合常理吗?他们的目的,就是想利用上诉人不懂程序规定的弱点,骗取这两份文件,达到被上诉人独自侵吞案涉房产的目的。这不是恶意串通是什么?3、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是要在购房合同上单纯的减少一个人的名字,并不是要放弃所有权,更不是要退房,售楼部人员利用上诉人对更改合同程序不清楚的情况下,却拿出了一份《项目退房申请表》让上诉人填写,填写前售楼部人员也没有对上诉人解释清楚,填写这个表格的利害关系,会引起什么后果;上诉人填写好《项目退房申请表》后,售楼部工作人员又让上诉人单独在一张白纸上填写了表格中同样的内容,即所谓的《声明》;这根本不是程序规定的内容,在程序之外,引诱上诉人写这个《声明》的目的,就是为被上诉人贾杰独自侵吞案涉房做准备的。这不是恶意串通是什么?《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在审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过程中,采取推定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开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种种有悖常理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被上诉人贾杰与开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这两份证据既不符合法定程序,又是恶意串通而来,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三、关于离婚协议中,被上诉人欠上诉人贰万元钱的性质。协议中并没有对该款项性质进行说明,实际情况是,由于共同购买的房子还没有交工,离婚后,上诉人即没有地方住,也没有工作,孩子还要上学,要求被上诉人给与自己一年的租房及生活费用,并不是对方所说的,是对于上诉人放弃房产的补偿。因为上诉人并没有放弃房产权益,即使放弃房产权益也不可能只要求贰万元的房产补偿。如果硬说成是对上诉人放弃房产的补偿,从常理来看,也是不公平的。综上,代理人认为,诉争房产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上诉人并没有放弃案争房产的任何权益。一审判决有悖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精神。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如何规定?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享受条件计发标准发放单位备注医疗费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保险基金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因工负或患职业病住院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工伤保险基金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辅助器具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报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1、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2、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2、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4、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医疗机构确定需要护理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工伤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1、社平工资50%2、社平工资40%3、社平工资30%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不能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参考:各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工伤保险基金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工伤保险基金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工伤保险基金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工伤保险基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44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38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七级伤残26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八级伤残20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九级伤残14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十级伤残8个月社平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22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六级伤残16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七级伤残10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八级伤残8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九级伤残6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十级伤残4个月社平工资用人单位工伤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者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死者的近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者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工伤保险基金1、按月支付至失去被供养条件为止。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4、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标准为21810元。)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死者的近亲属
强奸罪定义在字面上表述为受害人的主观意愿,但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是必不可少的要件。1、如何证明受害人主观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受害人不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受害人的主观意愿,可以通过其性交前、性交中的行为、言语等外在形式表现出来(暂时失去意识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刑法条文及相关理论均未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当时的情势等因素来判断。如果仅仅依据受害人事后陈述的“我不愿意”来认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排除受害人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由于后悔或者出于报复等原因,做出不真实的陈述。因此,对于非典型强奸案件,除了受害人的陈述,我们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分析其当时的真实想法。这些证据包括:发生性关系之前两人的交往时间和交往程度,性关系发生前后受害人的表现等。例如,成年女性根据其生活经验可以预知,独自一人进行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可能会受到性侵犯:1、深夜进入成年男性的房间,或者与其开房、同居;2、和成年男性超量饮酒;3、衣着裸露与成年男性相处;4、对成年男性的性挑逗行为不制止或者积极配合,等等。如果受害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愿进行可能存在危险的活动,那么可以推定接下来发生的危险是受害人愿意接受的,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进行这些可能导致危险的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如果是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在性行为结束之后,在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一般会选择迅速离开现场。如果受害人能够离开却没有离开,而是继续与行为人聊天、嬉笑或者进行其他的活动,也可以推定此前发生的事情并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及时离开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做到绝对的“不纵不枉”。受害人在发生性关系前后存在上述表现,性行为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只是这些表现反映出来的心理状态与“违背妇女意志”相矛盾。“疑罪从无”的另一种表述就是“宁纵勿枉”,如果侦查机关除了受害人“我不愿意”的陈述之外,不能取得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认定强奸行为的成立显然缺乏说服力。2、如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明知“受害人不愿意与自己性交”而强行为之。行为人的“明知”,来自其根据生活经验对受害人表现的判断。如果受害人的一些言行引起了行为人的重大误解,被认为是“求欢”的暗示,则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由于东方文化的含蓄以及大多数东方女性对于“性”的羞涩心理,即使发生性行为不违背其意愿,部分女性仍然存在轻度的反抗行为。大多数女性的初吻,是在半推半就中被自己的男友夺走的(想必不少男人都因此挨过女友的耳光)。即使是新婚夫妻,在初夜的时候,妻子对丈夫的“性侵犯”大多会产生本能的抵抗。我们从影视作品和生活经验中能够得出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女性在性交过程中的轻微抗拒和口头拒绝,不足以使行为人得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女性的心理是复杂微妙的,即使是相处几年的恋人,也难以对此做出准确判断。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时,我们还是要以受害人在发生性行为前后的表现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根据受害人的轻微抵抗和口头拒绝做出简单的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还包括: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强行性交”。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有未遂、中止的情形,还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等近似罪名,同时还存在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性骚扰”情形。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但实际上并未与受害人发生性交,并不一定构成强奸罪的未遂或中止。如果其主观目的仅限于亲吻、抚摸或者侮辱,则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则属于性骚扰的范畴。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是“性交”、“猥亵”或者仅仅只是“骚扰”呢?笔者认为,除了行为人的供述之外,还需要结合其在行为过程中的表现来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准备了安全套或其他刺激性欲的药具,或者脱下了全部衣物,可以推定其有发生性交的意图(行为人有赤裸自己身体或性器官的暴露癖好的除外)。必须注意的是,“性交”与“强行性交”不是同一概念。绝大多数男人都有性幻想,如果男人接近自己喜欢的女性构成“犯罪预备”,那么几乎所有的男人都有罪。强奸的犯罪故意必须是“强行”发生性行为,仅仅希望和自己喜欢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是犯罪,甚至脑海中想要“强行”和某个女性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犯罪。
正确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区分以下具体情况:(一)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特征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有无采取强制手段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标志。但是,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凭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作为是否同意性交的标准。有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可能是迫于犯罪嫌疑人的淫威而不敢反抗,对于因不敢反抗而没有反抗的,就不能认为是被害妇女同意与之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二)要注意正确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强奸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而通奸则是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性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开始是通奸,在奸情败露后,女方怕夫妻(恋爱)关系破裂或为了保全名誉而故意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二,通奸的男女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破裂,女方为了报复男方而故意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亦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三,具有通奸关系的男女,在断绝关系后,男方还不断纠缠而强行与女方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第四,具有从属关系的男女,如果男方利用权势或隶属关系胁迫女方而与之性交的应定为强奸罪;如果男方并未利用自己的权势胁迫,而是女方羡慕男方的地位、财富,而自愿与之性交的,或者具有教养关系的男女,教养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养女性交的,均不宜定为强奸罪。(三)要正确认定恋爱中的男女性交行为的性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恋爱中的男女未婚而双方自愿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个人隐私,不触及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问题,不能定为强奸罪。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关系已经结束,男方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女方性交的,则应定为强奸罪。(四)要正确区分强奸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被害妇女性交的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没有与受害人性交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妇女,寻求精神刺激,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五)要严格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轮奸是强奸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二名以上男子轮流强行与一名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聚众淫乱是指多名男女自愿在一起互相玩弄(包括自愿性交的行为)的道德沦丧行为,我国刑法有专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者在侵害的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和主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物品,如果不是第三方提供资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只有起诉这条路了,但你要有他欠你款的证据。
你这个即是交通事故也是工伤,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要做。希望聘请律师帮你才行
如果赔偿到位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判缓刑。
住院期间都是两人陪护,这个要做一个三期鉴定。即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你如果跟他调解他只能给你一个人的护理费,除非你有鉴定报告。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误工费等。具体数额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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